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期间的;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不接受社保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