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三条 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发给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为其本人领取的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