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获准开办私营企业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经社保机构核准,可以一次性领取其剩余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作为扶持生产经营资金,但不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