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六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或者经职业介绍机构介绍重新就业,可以向社保机构分别申请领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和重新就业补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