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二十四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其家属可以向社保机构申请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标准参照我市在职职工的标准执行。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