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实施失业保险法律、法规; (二)草拟失业保险的政策和办法; (三)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指导、监督、检查社保机构的工作; (五)对失业保险待遇的支付进行监督检查; (六)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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