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社保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管理失业保险基金,负责失业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统计工作; (二)负责失业人员的登记、调查、统计,审核失业人员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资格; (三)拨付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各项费用; (四)免费提供有关失业保险咨询、查询服务; (五)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 (六)办理失业保险关系和基金转移手续; (七)国家规定由其履行的其他职责。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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