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四章 失业保险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条 地方税务机关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 (二)征收失业保险费; (三)参与组织编制失业保险基金的预算、决算草案; (四)对用人单位参加失业保险的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