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四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社保机构)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失业保险事务。 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失业保险费的征收。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