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失业保险遵循社会互济与自我保障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 失业保险实行全市统一制度、统一管理、统一调剂使用基金的办法。 失业保险应当与本市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失业保险费用由政府、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 失业保险应当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和生产自救等再就业服务相结合。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