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编制,依法纳入市财政预算、决算。 失业保险基金不足支付时,由市人民政府保证及时足额发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