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三章 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保机构提供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及缴费情况。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