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社保机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或者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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