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业保险基金,有非法所得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入失业保险基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