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失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征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