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