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社保机构、地方税务机关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失业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追回损失的失业保险基金,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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