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保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