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举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地方税务机关对举报应当依法调查处理。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