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经费; (六)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