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二章 新建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一条 重点区域和重要节点的在建工程停工一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必要的外观改造、维护,保持外观整洁。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