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筑外立面管理若干规定 未分类 第三章 既有建筑外立面管理 第十二条 新建建筑外立面符合规划条件和设计方案,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方可通过竣工规划条件核实,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方可按照规定组织竣工验收。 竣工验收合格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建筑外立面。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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