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二章 招标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确定招标组织者; (二)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三)报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四)发出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将审查结果通知各申请投标单位; (六)召开招标会议,向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文件及设计图纸技术资料等,并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 (七)组织设计人员、投标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并形成书面材料分发投标人。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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