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对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的发包单位处以分包、再分包或者转包工程造价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二以下的罚款,同时六个月内禁止其参加施工投标;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承建资格证书。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