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