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对无法确定设置人的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通过主要媒体或者在违法户外广告设施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设置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届满,仍无法确定设置人或者设置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对拒不接受处理的设置人,应当依法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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