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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