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设置人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行政处罚的,将有关信息列入市、区公共信用信息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的,撤销《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原设置人五年内不得就原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位置申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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