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人未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危险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整修或者拆除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整修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