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临时小型户外广告设施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千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