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临时大型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