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款和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按照规定及时拆除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