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取得《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