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满二年的,设置人应当每年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机构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经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大型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在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测后,应当于安全检测报告出具之日起十日内向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