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和维护保养应当符合相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设置人应当自验收之日起十日内将验收报告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备案。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应当根据设置技术规范安装亮度调节装置,科学控制亮度和使用时间,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光污染。禁止在二十三时至次日七时开启,重大节日或者重要活动时,经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延长。 设置人应当在户外广告设施上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接受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