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设置人应当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日常检查,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脱落、破损、陈旧和有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及时维护或者拆除。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责任。 橙色、红色气象灾害预警信号期间,设置人应当及时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采取加固或者拆除、专人值班值守等措施,排除安全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