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未规定的,依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