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许可的位置、形式、规格、结构等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或者未拆除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依法强制拆除。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