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办法 未分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设置人未组织验收投入使用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四款规定,设置人在禁止时段开启使用电子显示装置或者附带其他夜景光源的户外广告设施的;未公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或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许可证号、日常维护责任人及其联系电话不准确的,由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