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条 政务部门为履行法定职责确需委托第三方收集公共数据的,应当与受托人明确约定委托事项以及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受托人的数据处理活动进行监督。受托人不得超出约定的目的、范围或者方式处理公共数据。未经政务部门同意,受托人不得转委托。 委托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解除的,受托人应当将收集的公共数据返还政务部门或者予以删除,不得保留、使用,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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