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一条 为了应对突发事件,政务部门依据应对突发事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以此方式获取的数据不得用于与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无关的事项。 政务部门依据前款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提供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数据时,应当明确数据使用的目的、范围、方式。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政务部门应当对获取的突发事件相关公共数据进行分类评估,将涉及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等公共数据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取安全处理措施,并关停相关数据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