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三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公共数据质量管理制度。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公共数据质量管理机制,加强数据质量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检查,实现问题数据可追溯、可定责。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发现与其相关的公共数据不准确、不完整的,可以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或者相关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出异议申请,异议受理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