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五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五条 公共数据应当依法在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之间共享。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因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需要,可以依法获取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的数据,或者向其他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提供数据。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