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六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科学合理确定数据共享属性并定期更新。公共数据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共享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和暂不共享三种类型。 无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获取。 有条件共享类公共数据,由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提出共享请求,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数据提供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答复。同意共享的,应当及时完成共享;拒绝共享的,应当提供书面理由。 列入暂不共享类公共数据,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政策作为依据。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对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确定的公共数据共享属性有异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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