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应当遵循需求导向、分级分类、安全可控、便捷高效的原则,依法有序向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无偿开放。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在本单位公共数据资源目录范围内,编制公共数据开放清单,并通过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予以公布,实行动态调整。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