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四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二十四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公共数据资源目录,按照有关规定实时、全量向公共数据资源平台汇聚公共数据。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汇聚的公共数据,应当经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认,并依托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以服务接口等方式进行共享。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