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九条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收集公共数据,应当为本单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并符合法律、法规关于数据收集程序的相关规定。 可以通过共享方式获取的公共数据,不得重复收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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