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八条 公共数据资源管理机构在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下,具体负责下列工作: (一)建设、管理和维护公共数据资源平台,依法采取数据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数据丢失、毁损、泄露、篡改; (二)处理公共数据共享、开放的申请; (三)配合开展公共数据等级保护相关安全评测和风险评估; (四)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工作。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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