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七条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人口、法人、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用、电子证照等基础数据库。 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应当按照公共数据资源体系相关制度规范要求,建设和管理专题数据库。 地方性法规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