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厦门经济特区数据条例 未分类 第二章 数据资源 第十六条 公共数据资源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分为政务数据目录和公共服务数据目录。 市大数据主管部门制定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编制规范,政务部门、公共服务组织按照编制规范的要求编制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并适时更新。全市公共数据资源目录由市大数据主管部门统一发布。 政务部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依法委托第三方收集和产生的数据以及依法采购获得的非公共数据,应当及时纳入政务数据目录。